在市场配置各类经济以及非经济资源的过程中,政府监管以其特殊的的地位处于无可比拟的优势地位。但国内外无数的例子也证明,政府监管并不是无所不能的,这其中有决策者个人知识、能力方面的问题,也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,还有监管者被俘获的问题。从我国目前的监管政策看,无论是从法治的角度,还是从公平的角度,许多金融监管缺乏必要的正当性,这都极大地影响了我国金融业的发展,也制约了金融业对其他产业发展的支持。以下是一些较为典型的例子:
对贷款的限制:银行在发放贷款时,面临很多限制,比如限制贷给两高一剩行业、限制贷给房地产行业、限制给政府投融资平台等等。问题是如果这些行业、企业都是依法设立、合法存在的,自身又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,为什么银行不能给他们贷款呢?
除了对贷款对象的限制,还有对贷款用途的限制,比如个人名下没有公司,就只能贷个人消费贷款,而消费贷款不能用于购买房产、购买车辆、不用能于投资,包括股票、期货、基金、信托产品、资管计划、理财等,而且不能超过100万。其用途只能是装修、购买家具、珠宝首饰、大件耐用消费品、教育和旅游。现在北上广等地任何一套房产的价值都达数百万甚至上千万,很多拥有多套住房的家庭其家庭资产都达数千万以上,而上述规定使这些资产都成为死资产,无法为这些家庭提供新的增值渠道。这些规定也使住房抵押这种低风险业务在银行的拓展受到很大限制,成为典当、民间借贷的重要支撑。
今年2月17日,中国证监会发布了《发行监管问答-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》,要求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不能超过发行前的20%,时间间隔不能小于18个月,资金使用要突出主业。上述规定均缺乏合理的理论和现实基础。上市公司再融资的规模和时间,一方面取决于企业使用资金的规模和时间,另一方面取决于投资者接受的规模和时间,这种一刀切的政策很难证明其合理性。即使是突出主业这种看似合理的要求,其实也是违背市场发展规律的。如果只允许突出主要,摩托罗拉只能是个五金公司,IBM只能是电脑制造商,全球著名的GE是金融公司、还是飞机发动机制造商,还是医疗器械供应商?作为上市公司,根据形势的变化,不断调整经营策略、选择的新的业务发展领域是必然趋势。如果只强调现有的主业,必然抑制企业的发展和创新。
2016年4月21日,银监会、科技部、央行联合下发《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创新力度 开展科创企业投贷联动试点的指导意见》,十家银行成为试点银行。为什么选择这十家?尤其是其中有一家银行一直丑闻缠身。试点作为一种试行某种政策有效性的做法,在改革开放的历史中,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。但其前提是在改革开放初期,无论是领导人,还是企业家,还是社会公众都对市场经济、市场机制缺乏必要的理解和心理准备,所以才采取了这种方式。而目前,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当今这种水平,再采取试点的做法,就涉嫌不公平竞争了。而公平是监管政策正当性的重要基础。
近几年来,从中国银监会在全行业推广资本充足率管理,到中国人民银行推进MPA宏观审慎管理,到底应该在多大范围实施这两个监管体系始终是个问题。首先,这两个监管体系都是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引入的,而我国的经济、金融体系与其有多大的相似性,是否具备实施这两个体系的基础是个问题;其实,欧美各国是在多大的范围内实施这两大体系的,他们本国存在的大量的中小微金融机构、区域性金融机构是否也都纳入了实施范围?
近期,有的监管部门负责人以在论坛上发言、答记者问、会议讲话等形式,语出惊人,对市场上的一些交易行为进行斥责;有的监管部门10天之内出台了8个监管要求,要求相关机构开展自查,以致其业务处于停滞状态。企业正常的业务需求,甚至已经审批通过的业务需求得不到满足,这种监管的正当性如何体现呢?
为了支持小微企业、涉农经济、新兴产业的发展,包括人民银行、银监会等机构都大力支持商业银行发放小微企业贷款、支持三农经济发展、支持文创、绿色等产业的发展,但由于这些产业、企业自身的特殊性和脆弱性,银行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不良。当银行在处置这些不良时,财政部门、税务部门、审计部门又按过去的监管要求,设置了种种障碍,使这些不良贷款的处置、核销遇到层层阻碍。不同政府部门的监管政策存在明显的冲突。
如果系统梳理一下来自政府各部门的监管政策,其数量之多、管制范围之广、要求之具体可能超出了其它任何一个行业。在日常的金融运行中,金融机构作为被监管者应该无条件地、原原本本地遵守这些监管政策,自觉维护监管政策的严肃性。同时监管者也应该持续不断地对监管政策的正当性进行反思、梳理并主动调整,从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、法治、法人财产权和经营权的独立性、公平竞争、相关政策一致性等角度逐一评估政策的正当性,并积极进行调整。只有这样,才能营造一个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,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有效的金融支持。
0
推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