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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18日,中国银监会发布主席令,发布了新版的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》(银监会令2014年第4号)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设立、业务范围变更、任职管理等行政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。

从银监会网站上,可以看到银监会对此次修订的评价是“市场环境更加开放、审批程序更加简化、风险底线更加明确、支农特色更加鲜明”。通过对比新旧两版《办法》,还有一个更为明显的特色银监会没有提,那就是“各项要求更趋严格”。

从权限下放的角度看,过去地市级、直辖市级的农商行开业需要银监会批准,根据新办法,现在当地银监局就可以批准。在现实中,四个直辖市都已经完成农商行的设立及开业,经济发达地区的地市级多已设立农商行,所以此项权力下放意义并不明显。

还有新办法取消了农合行设立的各项要求,与农商行一致,实际上是提高了改制的标准。

再如在申请发行次级债务、其它资本补充工具方面,审批条件也发生明显变化。

一是范围,原来明确的仅为次级债,新办法包括“次级定期债务、发行二级资本债券、混合资本债、金融债及须经银监会许可的其他债务、资本补充工具”,范围大大扩大了。

二是条件。旧办法的条件主要为:(一)贷款分类结果真实准确;(二)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%;(三)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;(四)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;(五)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;(六)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。公开发行次级债券应符合前款第一、三、四、五项条件,且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%。

新办法则为:(一)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;(二)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;(三)贷款风险分类结果真实准确;(四)拨备覆盖率达标,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;(五)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;(六)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。

对比两个要求可以发现1:原办法对核心资本充足率提了具体要求,新办法只原则性地要求“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”,由于什么是“主要审慎监管指标”并没有解释,而且“监管要求”是动态,不断变化的,所以这项要求有实质还是监管部门相机决定;

发现2:原办法要求“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”,新办法除了“充足”要求外,还要“拨备覆盖率达标”,而这个标准也是动态的,近两年已经从过去的120%提到了150%。如果监管部门认为需要,理论上还可以继续提高要求;

发现3:原办法要求“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”,而新办法要求“最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”,不仅年限从1年提高到3年,而且增加了“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,何谓“内部管理问题”?何谓“重大案件”?

除了对发行次级债等要求明显提高,对设立村镇银行也增加了主发起行须监管评级2级以上。监管评级的标准并不是固定公开的标准,其中有些条件是监管部门机动调整的,在执行中,像资本充足率的要求明显高于国际银行同业。

另外,在新办法中,在多个地方提及信息系统建设和科技能力,这也是过去的办法中没有的。

虽然新办法只有130条,比过去的168条减少38条,根据银监会的公告共减少13项审批事项,但从具体要求看,其实标准是大大提高了,而且监管部门可以解释的范围比以前更大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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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在卷舒

自在卷舒

73篇文章 152天前更新

经济学博士,金融业内人士,先后在国有企业、商业银行、研究机构工作。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、银行经营管理、货币政策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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